今年5月10日,省高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休庭后,省高院就一审勘验程序是否合法及乌木的发掘地点等问题进行了评议。关于一审勘验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省高院认为,根据勘验笔录的记载,勘验程序并无不当。乌木的发现、发掘地是否在吴某惠的承包地里,经过对书证、乌木发掘现场的视频资料、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综合评判,省高院认为6件乌木的发掘地应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在吴某惠的承包地里。省高院还认为,由于案件所涉乌木并非由吴某惠发现、发掘,同时又不在吴某惠的承包地内发掘。因此,吴某惠与通济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案件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对吴某惠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案件是否可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省高院对证据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要求,予以确认;吴某亮在二审中提交的麻柳村村民的建房工程施工合同、视频集锦及吴某惠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申请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新证据的要求,二审不予采信。对乌木的发现经过及乌木的发掘地点,省高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省高院认定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对于上述裁定结果,吴某亮及其代表律师张敏告诉记者,他们将在10天之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裁定乌木到底归个人还是归政府,并申请认定通济镇政府挖走乌木的行为是否合法。
申请再审的理由是什么?有无足够证据支撑再审申请?16日晚,张敏认为一审和二审认定事实都不清楚,“乌木是在承包地里发现的,而不是在河道里,我们有足够的证据,在二审时我们也提交了新的证据,虽然没有得到采信,但我们还会收集新的材料和证据。”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