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盱眙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11月9日,公司驾驶员驾驶货车承运风力发电机组,由南京运往包头。11日晚行至北京市六环至八达岭路段时,被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路产巡视车拦截。对方没有出示证件,告知其车辆超宽,须扣车接受处理,并当场将司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扣留,将车停在一处未通车的高速桥上,要求按照每天4500元的标准支付看护费用。运输公司没有同意,并在交涉期间承担了住宿费、交通费、运输合同违约损失等巨额费用。
截至2011年12月3日,车辆被挪到一家正规停车场时,看护费已经高达6.8万余元。运输公司称,为避免更大损失,他们被迫于同年12月9日与对方达成《协议书》,交纳前期5000元的看护费。
运输公司认为,首发集团强制提供服务,收取巨额看护费不合理,首发集团及安畅分公司应当承担给他们造成的损失。2012年1月,该公司起诉要求撤销2011年12月9日签署的《协议书》,由两被告返还5000元,并支付因扣留车辆造成的货物违约金、停车费等损失共计4.5万余元。
一审开庭时,首发集团认为原告向其支付5000元,是自愿支付违约金的一部分,不应返还。原告索赔的损失是因其自身违法、违约等原因造成的,不应赔偿。安畅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运输公司支付剩余未付费用6万余元,后又撤回反诉。
2012年9月3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求。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2月14日,市二中院作出裁定,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运输公司的代理律师赵某永说,原告起诉事实及诉求与一审相同。首发集团当庭新提交了两份证据,“是北京市路政局出台的两个政策性文件,首发集团想证明自己有权力上路拦车。”赵某永说,他认为,路政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不是立法机关,无权制定政策或法律文件。
赵某永透露,安畅分公司这一次又提出反诉,要求运输公司支付未付的6万余元。他强调,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能针对原来一审的情况审理,原来没提反诉,现在没权利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