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指出,由于《当当网交易条款》第19条“所有争端将诉诸于北京当当网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格式合同,在发生争议时法院需要对其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效力进行考量,以排除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条款。
在《当当网交易条款》中,当当网没有通过合理而又明确的方式让注册人注意到该争议解决条款。该协议管辖条款夹在大量繁琐资讯中,使消费者难以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故不能认定当当网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其次,当当网的上述协议管辖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合理的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因为对广大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的商品往往价格不高,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却多与网站所在地相隔甚远。
《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当当网交易条款》中关于争议管辖的条款应视为对消费者无效的格式条款。
广州两级法院判决均认为,当当网认为其网站上的交易条款已载明争议管辖地在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东城区,但无证据证实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或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了说明,故该条款应视为对消费者无效的格式条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订单信息数据显示,该次交易的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属于白云区法院辖区内。裁定驳回当当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