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2009年5月学校与司女士等12名教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学校为司女士提供借款6.8万余元作为购房首付款,被告承诺在校工作20年,否则在离职后3个月内还清借款及利息,并向原告赔偿房屋升值后的差价损失。
此后,校方代司女士支付了6.8万余元购房首付款。2009年11月,司女士支付剩余房款有困难,学校又代其支付房款27万元。2010年11月,学校与司女士约定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房款1452元,并助其办理房产证。今年1月,司女士辞职,并持房产证返回河北老家。故学校要求司女士偿还剩余借款及相应利息,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共81万元。辩双方只是单纯借贷。
司女士代理律师称,司女士愿偿还借款,但校方索要利息过高,故不同意全额给付。“原被告间只是单纯借贷。司女士辞职并没给学校造成损失。房价上涨是市场规律造成的,原告索要的房屋差价高于购房时房屋总价。”但原告表示:“《借款协议》是鼓励教师留校教学。而被告在主观上是想拿到房子后就走人。若是借款协议,则不可能有20年的约定期。”
因双方就房屋增值后的总价存较大争议,学校申请对涉案房产价值进行鉴定,为此法官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