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扬州腾达化工厂等企业在明知张百锋等人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将生产中产生的废酸以明显低于正常无害化处理费用的价格交给张百锋等人进行处理。2013年底至2015年4月份期间,张百锋等人向大丰境内串场河等内河非法倾倒废酸,共计9183.931吨。
2015年4月21日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至大丰区公安局,大丰区公安局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环境污染损害后果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
1、本案中由张百锋等人非法倾倒的废酸来自于六家企业,共计9183.931吨,均为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该危险废物进入水体会对水环境造成风险和污染,并因此产生环境污染损害。
2、本案中非法倾倒该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事务性费用两项,合计环境损害费用折合成人民币为9706.53755万元。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百锋等人通过暗管排放的方式向水体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其行为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已构成侵权。扬州腾达化工厂、泰兴市康鹏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等六企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非法处置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履行诉前程序,辖区内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就该案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引用法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