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检察院通过哪些途径发现法院民事执行活动是否违法?
贾小刚: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发现案件的渠道主要有三个: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院控告、举报;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主要包括审查其他案件中发现、通过媒体发现等情形。
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不经申请,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需要跟进监督的。
贾小刚:实践中,法院未能执行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属于执行不能,有的属于执行不作为。
为了解法院对于个案的执行情况,维护司法权威,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15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结合法院的回复情况,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监督措施。
记者:在强化检察建议法律效力方面,特别是法院收到检察建设后,如何严格审查程序和回复程序?
吴少军:规定明确要求,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审查完毕后,应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
在审查处理检察建议过程中,法院作出相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的,应将相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附后,一并送交检察院。法院的回复意见函还应载明查明的案件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同时加盖法院的印章。
规定明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回复后检察院认为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