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起诉状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起诉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签名;起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4)上述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证据材料是指证明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的相关材料。
证据材料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有关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必须将原件或原物提供给立案人员核对。
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应当同时提交有翻译资格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交人无法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供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将不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