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由此可见,如果是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话,当事人的救急途径可以是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二审程序违法或者一审判决生效的,怎么办?当事人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但是程序违法不必然的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需要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作出启动或不启动的裁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