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程序可以具体化为: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八至十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62条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19-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