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中村”已经成为制约城市功能拓展、城乡融合和居民生活质量改善的障碍,对环境和社会治安管理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推进“城中村” 改造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涉及各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职权利的协调和住户巨大经济利益的平衡,政策性强,操作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首要的是要形成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协同配合的城中村改造推进机制。可以借鉴大城市的做法,建立县、镇两级城中村改造领导协调组织,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计划、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农经、劳动、民政、公安等部门参与,抽调各单位相关业务人员,成立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加强“城中村”改造规划、拆迁安置、用地安排、征用补偿、待遇转换、管理转型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同时,要明确各级分工,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强化规划引导。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杜绝新城中村的产生,要抓紧制订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按照“消化存量、控制增量,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制订城中村改造进度计划。对无土地的城中村,可以分批下达改造任务;对市政设施项目、重大开发项目需征用拆迁且已列入改造规划的村庄,必须同步实行整体拆迁安置;对征占用地导致人均土地不足0.2亩的村庄必须同步启动整体拆迁安置。同时,要逐村做好开发改造详细规划。尽快推行农村房屋合法产权登记,及时做好城市规划区、功能开发区农村住户、房屋、用地等调查登记工作,为拆迁安置规划和拆迁补偿提供基础资料。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制定完善农村拆迁安置用地规划。安置地规划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占用安置地块。
(三)创新改造模式。城中村改造面大量广,单靠政府难以完成,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实施,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路子。应根据城中村的不同类型,选择适宜的改造模式。对各级政府重大项目开发涉及城中村,以同级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在与村及住户签定安置协议后,委托城建部门、房产开发企业或建筑企业代建安置房,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对单一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在限定建设地块面积、限定规划要求、执行政府拆迁安置政策的前提下,优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拆迁改造,允许安置剩余房屋推向市场,以房产出让收入平衡安置成本,平衡有余作为村集体收入,难以自求平衡的,应给予相应补助。村级开发模式可以发挥村级组织对村内情况熟悉、有民主决策机制的优势,促进拆迁安置矛盾内部消化。对村级没有力量或不愿组织实施的,可以在完成拆迁工作后委托企业代建或招标建设,也可以实行安置项目与一般房产开发项目“打包”招标建设。对资金平衡缺口较大,企业与村级经济组织都不愿开发的安置项目,应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完善政策措施。一是筹资政策。建立城中村改造资金专门帐户,筹集启动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保障拆迁安置前期投入需要,待无地城中村改造完毕、资金运转有余后,可适当用于城建配套项目建设。二是安置用地优先政策。合理划分城中村,在与城市功能协调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安置用地,在片区内就地就近选地、集中连片安置。企业用房拆迁,在坚持货币安置的前提下,对确需换地安置的,由政府统一组织进行跨区安置。三是税费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重点项目办理程序,地方税费减半收取;无地城中村改造项目视同“实事工程”,免除大市政配套,实行“一村一策”。四是完善拆迁补偿政策。充分体现农村宅基地公平分配原则,对因规划控制、人户增加、无力建房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积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在补偿安置中以户或人为核定依据予以补足。实施廉租房制度,解决城中村拆迁中城镇居民困难户的居住安置问题。五是集体资产补偿政策。对集体道路、河道、广场等公益性集体土地,村庄容积率低于安置小区的节余土地,已经融入城市的村集体道路、边角地等零星土地应及时予以征用补偿,合理安排村级发展留用地,妥善处理集体企业用地转为国有土地问题,维护村集体经济利益。
(五)推进配套改革。“城中村”改造不能单项突进,应当采取配套措施,加快农村体制向城市体制的整体转换,促进传统农村居民向现代城市居民演变。一是要深化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二是要加快推进撤村改社区工作。三是要推进原村民与城市居民的保障一体化。
(六)改进工作方法。“城中村”改造涉及许多环节,关系改造对象的直接经济利益,只有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合理进行时序安排,才能平稳有序推进。一般“城中村”改造项目应该在绝大多数住户要求的前提下进入启动程序,按照“先安置后拆迁,先拆迁后出让”的原则,规范改造拆迁程序。对列入改造规划的城中村,提前做好资料调查、入户测量和房产确权等基础工作,并建立档案。对即将改造的城中村,必须将总体安置方案和分户安置方案公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合理调整完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原地安置的要先建安置房再出让土地;就近安置的,要先安置后拆迁,再出让。这种先建房后拆迁的程序安排,有利于消除住户疑虑,尽管在土地、资金周转上有一定要求,但是可以节约拆迁安置过渡成本,加快安置进度。为保障拆迁安置总体进度,安置房建设完成后住户不愿搬迁的,可以先用于其他“城中村”的安置。要发挥街道、村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做好宣传发动、政策解释、帮困解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