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2、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点五交纳;
3、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交纳;
4、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5、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
6、超过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九交纳;
7、超过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八交纳;
8、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七交纳;
9、超过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六交纳;
10、超过二千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三百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二十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至五百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五百元至一千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