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审判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2、依法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及委托的执行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并依法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进行再审;
4、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5、中级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7、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8、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10、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11、指导辖区内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2、指导辖区内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14、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就人民法庭职责来看,主要包括上述的一些内容。针对不同级别法院的人民法庭,实际履行的职责其实还是有略微不同的,因此就需要区分不同的人民法庭了解清楚他们所需要履行的职责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