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制作管辖异议书时,应当针对现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说明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首先应确定该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是否正确。级别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两类案件,即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只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即《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对第③项最高人民法院到目前为止,只确定了两种案件,即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其他案件均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应确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地域管辖上是否有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特别情况外,都属地域管辖。当事人在地域管辖方面提出异议时,应掌握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地域管辖中,专属管辖优先适用,只要某一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案件,就只能由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也不得通过协议的方法加以改变。第二,协议管辖具有较大的优先权。只要属于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就可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经选定了管辖法院,就只能由该法院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第三,民事诉讼法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等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在适用上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第四,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也应优先于一般管辖的规定而适用。第五,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没有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或一般地域管辖等例外情况的规定时,普遍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根据违反上述情况,进行论述,一般采用三段论的论证方法。在案由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总的论题。理由部分,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论证现受诉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结论是应当移送管辖。
对理由的论证一定要有根有据,合理合法。仅仅有管辖异议的意思表示是不行的,必须说明,在对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既不以异议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人民法院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法律规定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