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能适用于合同纠纷。民诉法第25条规定的前提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因而,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是不得协议管辖的。
2、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民诉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采用书面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视为独立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也不受影响。
4、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5个地点与合同具有较紧密的联系,不能超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协议管辖时必须非常明确地选择法院,不明确就无法依协议来确定。同时,只能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若选了多个法院就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法院仍会以民诉法第24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来确定受理的法院。
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民诉法第25条还对协议管辖提出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要求。基层法院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大量民事案件由其受理。这样,当事人所在地、争议财产所在地、行为地一般在基层法院辖区内,便于诉讼便于办案。民诉法第1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等规定告诉我们,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乃至高级法院管辖。同时,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