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的各种方法都离不开语言的运用。“言为心声”,庄重、严谨、热情、幽默的言语能够使当事人产生尊敬和信赖,拉近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使当事人愿意接受其观点和建议,从而达到案件最佳的调解效果。因此语言的运用技巧在调解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1、法官的语言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法官在语言态度上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歧视任何当事人,交谈时平易近人,让当事人感到温暖和亲切。同时做到沉着冷静,不与当事人争高低,避免或减少自己的情绪波动,营造相互接纳的关系,从而博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
2、法官的语言应通俗易懂,观点明确。基层法院大多解决的是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交往中发生的各种矛盾,这就要求法官在调解类似的案件时,应当考虑当事人本身的生活环境,并结合其文化水平、宗教信仰,使用通俗语言,将法律术语转化为生活语言,避免使用脱离老百姓生活实际的理论化的、空洞的、华而不实的书面用语。同时,调解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爱好和习惯,适当时可以运用当事人熟知的比喻和民间俗语、谚语,使当事人容易理解和接受法官所讲的道理。另外法官的语言应力求简短、明确,突出重点,使当事人一听就懂,避免产生误解。
3、法官的语言应灵活多变。法官所面对的当事人形形色色,各行各业、各个社会阶层的当事人因文化素养、认知水平、社会经历的不同,对问题往往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见解。根据调解对象和纠纷内容的特点,法官调解语言要适合各类当事人不同的心理特点。例如在调解活动中有时为了打破某些僵持的局面,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冲突,可以适当使用一些幽默性的用语。对于胡搅蛮缠、拒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有时要使用一些较严厉的、具有震慑性的用语,给予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其在趋利避害心理的支配下履行民事义务。对某些表示出后悔、自责的当事人可以予以安慰、鼓励,表示期待其能改正错误,与对方当事人主动化解矛盾,往往收到较好的调解效果。
4、法官的语言应结合“副语言”的运用。在语言表达过程中,使用不同的音量、速度、节奏、语调这些“副语言”,不仅能辅助语言交往,有助于传递交往的内容,同时在表达感情方面往往超过语言本身的内容。所以在语言运用的技巧中,“副语言”的运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在运用明确性、含蓄性、幽默性、震慑性和期待、鼓励性语言中,所使用的音量、速度、节奏和语调都有所不同,起到了强化运用这些技巧效果的作用。
5、法官的语言应辅以“非语言技巧”。在法官与当事人的交往中,除了语言技巧的运用外,伴随着语言沟通时的目光、面部表情、身体动作等非语言技巧的运用,在交往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在运用各种语言技巧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伴随着法官的不同目光、面部表情和身体动作,可以起到强化交流信息的内容,表达法官的情感,有助于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比如在运用期待、鼓励性语言时,法官以语重心长的语调、期待的目光与和蔼的面部表情来表达,当事人就容易受到感化而接受法官的规劝,努力表现出法官所期待的行为;在运用震慑性语言时,法官应辅以严肃的面容,果断的手势更容易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