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主要适用于熟人社会,纠纷的产生往往使原有的社会关系遭到破坏,稳定的社会秩序被打破,双方当事人也可能因此而反目成仇。
法院调解创造了一个和谐、信任、宽松的氛围,有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妥协,进而恢复原有的良好秩序。这有效地降低了诉讼的对抗性,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受传统调解的影响,法院调解相比审判而言显得更为灵活。
调解的过程更多地是注重情理交融,使纠纷的解决更人性化。在更加注重当事人参与的法院调解中,并非法官依法作出裁判以解决纠纷,而是通过当事人的自愿协商来达到化解矛盾的结果,所以当事人对整个过程都能够清楚的了解,对结果也就更容易理解并接受。
运用审判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得到一个非此即彼的结论,这往往使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进一步恶化,从而使当事人间的矛盾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而更加尖锐。调解则不同,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建立的平等对话环境,可以用协商的方式“消除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根本原因的相互不信任或攻击的冲动”。
法官也会在调解过程中运用合情合理的相对缓和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缓和的对话,从而尽可能的使诉讼得到和平解决,使已经破裂的社会关系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
“民诉法之所以规定在诉讼的各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其立法目的是将调解工作与审判工作相结合,寓调解于审判之中,使得案件虽不能最终结案,也能通过充分说明教育,使得判决更具有可接受性,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