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或登报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其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只适用两种情形,其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二,采用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根据最高法院《适用意见》第88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有三种方式: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另外,如果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进行公告。
关于张贴公告。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并不可取,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注意到法院公告栏中有什么内容。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多数情况下,受送达人已经不在原住所地居住,也不会再回到原住所地。可见,张贴公告的方式,不具有使受送达人知悉诉讼文书内容的足够可能性,实际上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相关诉讼权利,违背了程序正当性与公正性的要求。
关于登报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通常情况下是可取的。只是“报纸”的范围不明确,是只限于国内报纸,还是也包括国外报纸?是全国性报纸,还是地区性报纸?是哪个级别、种类的报纸?这些都没有明确统一的要求,导致实践中登报公告送达时法律依据不明,以至于执行标准不一,有待司法解释做出具体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