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诉讼费用可以减少国家不合理的开支。诉讼的发生一般都是由于诉讼主体一方的违法行为或不正当行为或双方就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而引起的,涉诉的只是社会主体中特定的少数,这种费用由国家用公共税收资源来承担显然是不合适的,重要的是要国家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费用更显得荒唐。因此,诉讼费用应当由特定的诉讼主体自己来承担。
(2)诉讼费用的征收可以遏制滥诉现象的发生。社会主体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如果这种权利不加以限制就可能会出现诉讼权利的滥用,即滥诉。而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一方负担,具有制裁性,主体在行使诉讼权利时不得不从诉讼成本等经济利益考虑,谨慎行事。这对于诉讼权利的行使起到限制作用,具有防止滥诉的功能。
(3)诉讼费用制度对不当、违法行为具有制裁作用,有利于促使民事法律主体谨慎行使合法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否则,不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还会承担诉讼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费用对违法行为具有预防作用。
(4)征收诉讼费用是涉外诉讼和对外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主权、法律尊严和经济利益,贯彻国际交往中的平等互惠原则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