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开始计算,起算时间为最后一个条件满足当日:①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②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开始计算,起算时间为最后一个条件满足当日:①无因管理行为结束;②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开始计算,起算时间为最后一个条件满足当日:①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②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事实。
何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本人、管理人?新规定并没有明确。笔者认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最低标准应是对方当事人、本人、管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起诉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所以,权利人的起诉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被人民法院受理。如果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仅仅是对方当事人、本人、管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的起诉还不能被人民法院受理,那么权利人可以适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以使诉讼时效中断,从而获得时间去调查当事人、本人、管理人的其他信息,为以后的起诉做准备。如果把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标准定的过高,则会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无限期推迟,使社会交易秩序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同时也加重了义务人举证证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责任。因此,把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最低标准定为对方当事人、本人、管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既不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不会损害义务人的利益,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