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左上方体现案件的案号,比如,案号(2016)琼XX民终XX号。这样的好处是,让审判人员一目了然,知悉该证据属于那个案件,不至于审判人员搞混或与其他案件搅和一起。字体方面建议,采取与标题,正文不一样的字体,同时,应小于标题,甚至正文的字体--这取决于个人的偏好或审美的视角。
(2)在案号正下方中间体现案件各方当事人、案由,比如,原告(或上诉人)XX水利水电公司诉被告(或被上诉人)XX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注意,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较多的时候,就径直体现己方和对方中较有代表性的一方就可以。
(3)在案由正下方体现“证据目录或证据清单”。注意,字体大小的酌定。
(4)紧接着在证明目录或证据清单的右下方体现“证据提交人”、“联系方式”、“提交时间”等信息。“证据提交人”直接表明该证据是属于那方提交的,便于审判人员清晰可辨;联系方式,便于审判人员方便联系;至于提交时间,大多法院在收到证据时,将会在证据清单上盖印戳,要求提交人著名时间和提交人等内容信息,所以,可有可无,但建议注明较为妥当。
(5)建立证据清单或目录的表格。通常,建立“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份数”、“证明内容”、“页码”、“备注”等栏目。具体增减栏目,根据各地法院的习惯或证明目的进行拣选。
(6)建立分组的“序后(纵栏目)”。通常,分组排序根据时间顺序或证明目的,证据主次,证据内在逻辑等进行编排,分类,这样编排的好处在于,证据层次分明,逻辑清晰,目的明确,目标一致。
(7)最后,不妨将各种“申请书(比如,证人出庭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等等)”列在相应分类组,以此提醒审判人员,庭审过程中着重查明或引起关注。因为,不少法院对于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会理性对待,因为有的调取证据完全取决于对方是否承认,一旦对方承认,也就没有调取的必要,从而节约了社会资源,当事人成本,提供了审判效率。只有当庭审未能查明,且不调取又对各方当事有权益影响或难以查明案情时,才有调取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