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断证人所言是否是意见,关键就是要区分意见与事实。从字面上理解,“意见”主要是一种见解、主张,而“事实”则是事情的真实情况,不添加任何感情色彩,似乎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证人所陈述的事实都是经过证人的大脑之后形成的印象,必然带有人的判断、推理。其实,许多英美学者对这一点早已关注。如Learned?Hand法官在1926年的一个案例中就指出:“程度上的差别是意见与事实之间的分界线,应该只取决于事实上的理由……每一个经验丰富的法官都会发现,如果坚持强人所难,要求证人以他无法做到的方式作证,会歪曲整个事实。
证人与大多数普通人一样,他并不能事先察觉到推理结论进入其感觉的程度。他只能用他所能掌控的惟一方式来阐述事实……” 由此可见,意见与事实实际上很难区分,但是为了审判案件的需要,我们还是要通过某种方法加以区别。首先,我们看到事实与意见难以区分只是个别情况,有些意见证据是很明显的,比如有些意见根本就不是从事实中得出的,只不过是证人的猜测或臆想,有些证言我们通过交叉询问从证人的表达中就可以判断出,对于这些证据即使没有制定标准裁判者也能容易地判断出来,因此实际上我们主要是针对那些意见与事实难以区分的证言设定标准。
由上文可知,意见与事实只是程度上的不同,那如何把握这个程度呢?这次《规定》中谈到“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可以被作为事实采纳,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一方面,通过把证人的证言与其所掌握的知识或经验范围进行比较,如果二者达到了较高的相符度,则我们一般认为他说的就是事实。另一方面,一般生活经验应该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人所认可的,否则工程师觉得这是常识,而普通人则对此一概不知,所以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合理审慎的基础上,对证人证言加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