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送达: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电话,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此种方式是最直接最快捷的送达方式。
(2)若被告不能到直接到法院领取,则将需要送达的材料送到送达保全科,由他们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或住所地,进行送达。此种方式一般比较慢,原因是送达保全的法官的效率不是很高。
(3)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原告承担邮寄费用,以EMS的形式寄出,该种方式的优点是诉讼比较快,且有邮寄回执,可直接作为送达回证使用,缺点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费用;另一种方式是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出,此种方式的优点是费用由法院承担,缺点是速度比较慢(法院一般一个周才发一次信)。
(4)告送达:在以上几种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上公告,这种方式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任何费用,只需将公告贴到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上即可;另外一种公告方式是在报纸上公告,这种方式需要当事人承担公告费用(公告诉状、传票、判决的费用为300元,公告上诉状的费用是200元),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以上四种方式通常情况下是按照(1)—(4)的顺序使用,故不同的案件发诉所需要的时间长短会有很大的差异,且通常的发诉的顺序是:先被告,后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