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碰到这样一个当事人,A与B签署了一年期的购销合同,供货到B的一个项目点,合同期限内货款均由B转账结算,后一年期满如常继续供货,但货款未及时支付,多次催促后收货时的联系人C以个人名义签署几十万的欠条,欠条出具后送货单等均销毁。后A因欠条未履行起诉B至法院,但因合同期限已满、B申请证人作证证明C系其发包项目的承包商、A无法证明货物交付给了B的场地等,最终法院判决A败诉。咨询时A坚持有跟B诉讼前的录音,细问之下才知道A是在判决书作出前一周提交的录音且没有整理文字版,尴尬的地方在于该录音没有按照一审举证期限退一步也没有在庭审结束前提交,但录音是在一审诉讼前形成的也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请问能不败诉吗!
“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辨忠奸”,相信很大一部分人从小就是在《包青天》这部电视剧耳濡目染中树立自己的善恶观,笔者也是这部电视剧的忠实喜爱者,离奇曲折的剧情动人心弦、善恶终有报的荡气回肠,一直激励自己在工作中探究事实真相,坚持真理正义!
于是乎,很多当事人认为法官应当是包青天,应当主动探究民商事案件中的真相!《包青天》中具体的办案的方式是否当然全部能够适用到当代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是打问号的。首先,我们应当看到《包青天》41个单元中几乎所有故事都是刑事案件,审判官几乎集所有调查、裁决等事项于一身,而现在司法体制中刑事案件审理方式与古代亦不同,贯彻“以审判为中心”,侦查权主要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民事案件诉讼方式与《包青天》中审案方式区别更加明显,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若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更大。其次,现代民事审判与古代唯实体正义不同,重视实体正义的同时也注重程序正义,因此《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庭审的流程、举证期限、答辩期限、缴纳诉讼费期限、上诉期限等都进行了严格规定,不遵守诉讼程序规定的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后果。
因此,若因没有遵守程序正义而最终导致认为的实体正义没有实现,请不要奇怪!建议在提起诉讼或被动涉诉时转变观念,举证责任掌握在自己手中,自己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案件事实证明给法官看。另外还要重视法院发送的诉讼材料如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判决书等,在诉讼材料载明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须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