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当围绕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签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2.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判决、裁定。根据最高法院《意见》第18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3.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即视为撤销。
此外,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对一些特殊问题应作出相应的处理: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