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律师反应,在上海一起民事案件中,法官三次临时取消开庭,多次折腾外地律师。当事人及律师反映称,金山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在诉讼程序中多次、多处侵犯原告和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诉讼证据处于灭失危险中。且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对律师申请复议的决定,被指违反程序立法宗旨。
今年上半年,河北律师乔烽代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在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但法院立案受理后,至今已临时取消开庭三次。乔烽律师认为,法院这三次临时取消开庭均是违法行为。“第一次通知5月9日开庭,法院5月8日下午来电话,称审判长身体不适,我们当即表示了关心和慰问,理解法院,同意延迟开庭。”
而第二次临时取消开庭,让他及当事人无法理解。“计划是5月18日当天开庭,我们5月17日就赶到上海,5月18日上午9点准时到达金山区法院,坐下来以后,法官宣布开庭,同时又告知因为法院没有通知到共同被告人到庭,所以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
乔烽说,这次他们收到的是开庭通知,并非是会面、调解、签字的通知。根据民诉法规定,经传票传唤,如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审判,如原告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因为某一方不到庭,而延期审理撤销开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再次增加诉讼成本。法律规定,法院要提前三天通知所有的诉讼参加人。
因为第三次开庭,遇到的情况和第二次几乎一样。乔烽说:“7月27日,我们仍然是提前一天到上海金山区法院,准备了法庭可能会调查的证据材料,但我们坐到法庭后,审判长却说被告人取消了他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没有人给他出庭,所以开庭再次取消。”
乔烽律师认为,被告人在开庭时取消其代理人的授权,说明他放弃在这个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应该对他至少作出处罚,或者作出缺席判决。“这是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的,而审判长却作出让我们白跑一趟的决定,而事后马上给我们制发了一个中止诉讼,结合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三次取消开庭及最终的中止诉讼,就是人为的。”
这三次临时取消开庭,让乔烽及当事人想到案件主办人王丽娜曾经给律师助理打过的一个电话。乔烽向记者提供了当时的通话录音,该录音记录了2018年1月12日,法官曾反复问律师是否在上海有办公地点。
王丽娜:另外,问一个与跟案子无关的问题,你是石家庄人吗?
乔烽律师称,起初他们对法官无故询问他们的办公地点感到疑惑,但也没有放在心上,直到法院三次取消开庭后,律师及当事人对法官的本意打了一个问号。
在律师及当事人看来,法官在故意刁难外地律师,原因是在此之前,他们曾向金山区法院申请主审法官回避。记者调查发现,法院作出的相关决定涉嫌程序违法。
依据相关法律,开庭审理前,原告有权申请法官调取相关证据,这是程序法赋予原告的权利。根据金山区法院发出的法律文书,原告曾向法院提出,调取被告之一朱某某的银行信息,法院以涉及个人隐私拒绝,但这名被告已自认该银行信息涉案。作为原告方,乔烽律师认为,法院拒绝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于是向法院申请主办法官回避。乔烽说:“上海金山法院没有理由拒绝我的调查取证申请,这是侵犯我在程序法上的申请权,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
针对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影响律师执业的热点问题,近年来,多地司法机关出台多项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中,也明确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原告认为,其诉讼权利可能因此受到侵害,法官不能公正办案,于是申请法官回避。对于原告及律师的回避申请,案件主办人王丽娜是这样回复的。
律师助理:给法院寄送的申请法官回避的申请收到了吗?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法官回避申请,法院应当在三天内以口头或书面回复。而相关记录显示,当事人是提出回避的第八天,才收到法官的口头告知。此外,是否回避,也不能由其自行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在王丽娜口头答复的第三天后,原告方收到金山区法院院长孙军书面的“不回避决定”。原告再次向金山区法院提出复议。乔烽称:“王丽娜口头决定自己不回避,我们当即就书面申请复议,三天后,又等来了孙军院长书面决定‘王丽娜不回避的决定’,所以我们再次提出了复议。”
根据金山区法院向原告补发的“不回避决定”,原告依法再次复议,此时作出复议决定的应为金山区法院,而非金山区法院院长孙军。这样一来,就形成了孙军复议孙军的决定,这涉嫌程序违法。
再次由金山区法院院长作出的“复议决定正确“的决定。
对于律师在程序正义方面的指责,法院方面如何回应?中国之声致函金山区法院,并多次联系法院相关负责人,均未得到积极回复。法院相关负责人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不接受采访。法院按照程序走,如果程序上有瑕疵,可以通过相关途径来反映。
多位法律专家认为,针对该案的监督,目前仅是程序方面的,不涉及案件实体问题,法院以案件正在审理为由拒绝接受采访,属于回避新闻监督。
对于法院三次临时取消开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第二次、第三次在法庭上通知他们本次开庭取消是不当的。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适用法官,法官应该善意地、诚信地、依法地行使诉讼指挥权,不能滥用权力,刁难当事人。
针对本案主审法官口头决定“自己不回避”,以及院长作出决定“自己复议自己”,并认为自己决定正确的行为,汤维建教授指出,这是违法的。由主审法官口头决定是否要回避,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另外在申请复议方面,复议不能由院长决定,复议的决定权应当由人民法院来行使,而不能由院长来行使。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
汤维建认为,律师的申请调查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法院拒绝律师调取证据的申请,理由不充分。证据和案件的处理有关联。证据本身当事人很难调查收集到,因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去调查收集很有必要,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此申请,并且进行相关的证据调查。法院否定调查证据的申请,理由并不充分,而且与法律的规定也不相吻合,所以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