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书,首先看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国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的内容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事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
申请人应该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 对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应如何申请中国人民法院的承认
当事人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应按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个问题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1)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再婚登记。
(3)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