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____上诉人没有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再次在二审中提出同样的在一审举证期限过后开庭时提出证人出庭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举证规则,也不是新证据,应当视为上诉人放弃了举证权利,为此被上诉人对黄勇、高金洪、管国平的证人证言拒绝质证,刚才上诉人的代理人辩论中讲到,巫玲建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开庭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上诉人认为该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一会儿说自己承包,一会儿说工程完工交给了汉梦服饰公司管基建的,被上诉人也注意到了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做的调查笔录说是打工,完全与该证人的说法不一致,同时该证人实际是上诉人的员工,在证据效力上缺乏真实性,没有证据效力,也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第二,对于上诉人还另行提供了________的录音证据,被上诉人认为对该录音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无法进行质证,实际是证人提供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也不符合举证规则要求,因此被上诉人对此拒绝质证。
第三,上诉人提供的汉梦服饰公司场外照片同样不能证明是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塑钢门窗加工合同》的义务,该照片与本案无关,另外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工程款50万元未付,作为上诉人将另行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