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狠狠打击事关国家经济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经济犯罪,重点处理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全力抓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审理工作。
开辟多种途径处理金融类案件。对于因资金链断裂,业务量下滑,企业减产、停产、破产引发的借款、加工等合同纠纷,法院要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途径化解矛盾;对个案执行金额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如尚有通过后续经营恢复清偿能力条件的,可通过执行和解等方法,给其一个再生的机会,维持其一定的经营资产,尽力帮助其恢复清偿能力。既能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又保护了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及相关利益方,从而最大限度地缓解了危机对于企业的冲击。
关注弱势群体。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积极稳妥处理涉及下岗失业职工、返乡农民工案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对确有经济困难的人民群众和中小型企业,依法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以拓宽公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畅通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真诚接受群众监督。
做好执行工作。在不利的经济形势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有所下降,法院必须调整执行工作思路,注意研究新的执行工作方式,综合运用《民事诉讼法》新增的执行措施,力求以最佳的方式执结案件。尤其要加强执行和解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法官们要加强对执行方式方法的研究,摸透执行双方的心理,善用、巧用强制执行措施,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真正自动履行完毕。
发挥好调解的作用。在不利的经济形势下,身处诉讼纠纷之中的当事方往往更加脆弱,如果再一味苛以刚性的判决,无异于使已身处逆境的当事方雪上加霜,既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又会徒留执行难题。饱含情理法的劝导、调停更能让身处纷争中的当事人尽弃前嫌,握手言和。应更加关注诉讼双方的自由意志,将调解贯穿到诉讼的各个环节,使涉案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通过对话、磋商、妥协把矛盾化解掉,缩短诉讼链条,将危机对人们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以法律的威严为后盾,促成当事方达成调解协议,将调解这一结案方式的作用发挥到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