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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君等因与陆伯权返还财礼一案以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为理由提出管辖异议案思维导图

蓝胖子
2023-03-10
浏览量: 2
陈芳君等因与陆伯权返还财礼一案以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为理由提出管辖异议案
理由
提出
管辖
异议
返还
经常
人民法院
被告
杭州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情」原告:陆伯权,住浙江省慈溪市宗汉镇上洋山路村。被告:陈芳君,暂住杭州市机场路闸弄口新村28弄18号。被告:陈学忠(系陈芳君之父),暂住同上。被告:严调花(系陈芳君之母),暂住同上。1990年9月,原告陆伯权与被告陈芳君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恋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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