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于2006年7月在原告李某处赊购电脑一台,欠下货款4999元,约定一个月内付清。到期后,邓某分文未付。10月15日,李某再次找到邓某追讨欠款,邓某还是无钱偿付,但提出曾于2005年借给被告张某人民币5200元早已到期,自己也曾多次向张某催要但一直未果,如原告李某实在急着要电脑款,可将这5200元转给李某去收以此抵付。李某与邓某当即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邓某亦将张某出具的欠条当场交给李某。2006年12月20日,受让人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5200元。被告张某以只欠邓某款未欠李某款为由拒绝支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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