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主体多系老、弱、幼、小,一般地说他们都有待义务主体的主动扶持,否则无以维继。当这些权利主体进入诉讼中后,往往需要先解决基本的生活费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追索抚恤金案件,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因公牺牲或伤残,应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死者的家属或者伤残者本人发给抚恤金而没有发给或少发所产生的案件。
追索医疗费用案件的先予执行,是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所作的新规定。有一些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案件,受害人住院治疗,急需住院费、手术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如等到判决生效再给付,就会贻误治疗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