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于1984年8月,昆明市二轻局牵头,思茅地区昆明联贸公司、迪庆州政府驻昆办事处等16个单位共同投资兴建云南联贸大厦及职工宿舍,并约定产权归集资单位共有。1994年至1997年,对大厦进行管理的云南联合贸易总公司管理委员会和昆明联社贸易总公司,分别取得其中23套宿舍及土地使用权为16个集资人共有的226平方米铺面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其中19套房改归19名职工所有。2000年,共同投资的16个集资人也取得了上述相同房屋的所有权证。为此,2001年4月,16个集资单位向昆明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23套房屋及226平方米铺面房的产权归其所有,要求昆明市二轻局和昆明联社贸易总公司腾房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期间,16个集资单位又将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局对云南联合贸易总公司管理委员会和昆明联社贸易总公司的颁证行为。其中的14个集资单位还分别提起19个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管局颁发给19名职工的19份房屋所有权证。与此同时,获得房改房的14名职工也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管局颁发给16个集资单位的6本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其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
2002年11月,昆明中院对16个集资单位提起的房屋确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省高院发回重审。随后,检察机关也对14个集资单位提出的19个行政终审判决提出抗诉。真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昆明中院民一庭对发回重审高度重视,针对所涉行政判决进入再审的情况,在认真分析了案件的历史背景及法律关系后认为,该案形成的历史原因复杂,法律关系交错,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虽然对于16名原告主张的房屋确权案应适用民事法律来进行调整,但对于民事审理所涉及的多个产权证的效力认定,则须通过行政诉讼才能确认。因此,民事确权案的审理可能会因行政案件发生再审而中止诉讼,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同时,进入再审的行政案件的审理与19名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抗诉成立,确认房管局对19名职工的颁证行为违法,19名职工可能因此而发生过激行为,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基于上述分析,民一庭认为,如能通过调解由昆明联社贸易总公司补偿16个集资单位房款,则既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有效保护了16个集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预期的诉讼目的,又能平息进入再审的行政诉讼。因此,将调解作为审理本案的重点。
一起长达三年的民事纠纷就此圆满解决,19个可能再兴波澜的行政案也就此迎刃而解。该案的成功调解赢得了所有涉案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