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是由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经其签收以后即生效。如果在签收之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不愿签收调解书,则调解书不生效。
调解书必须直接送达,如果当事人拒签,就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无效。法院应当将此种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继续进行审理判决。因此,调解书不得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否则就违背了调解自愿的原则。
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在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前,当事人仍然有机会考虑是否接受。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由法院继续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所以不产生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问题,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调解书生效以后,诉讼程序也就随之结束了,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争议也就确定下来,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再次起诉。
在调解实践中,调解书生效以后,如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有违法的内容,当事人仍可以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报院长批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没有错误,法院应说明驳回申诉申请的理由,当事人就必须按照调解书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