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日益拔高的离婚率,人民法院应该怎样处理离婚诉讼案件,以追求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可见,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案件审理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通过调解,可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它比法院一纸判决更能达到两者的和谐统一,有利于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法院离婚案件调解既可以在庭前进行,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
那么,作为一名法官,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该如何恰当地运用调解方法,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呢?高县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调解工作中做到 “三个坚持”:
一、 调解工作坚持攻心为上 在庭审的任何阶段,审判人员要通过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婚姻运行状况,问询产生离婚诉求的直接导火索,找出双方的矛盾所在,努力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运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做好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的心理工作。以退为进,避实就虚,从而舒缓当事人的紧张、焦虑情绪,抑制离婚冲动,引导当事人以更为理智的心态面对婚姻红灯。唤起旧情,消除隔阂,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二、调解工作坚持以和为贵 审判人员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婚姻涉及的是一个家庭及这个家庭成员的幸福,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应当慎之又慎,要形成“劝和不劝离”的主导思想。即使在确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的情况下,也应通过释法明理找到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佳结合点。
三,调解坚持以公正为准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价值准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要将自已的价值观念强加给他人。调解应客观公正、不偏不斜,要善于结合具体事实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和法制宣传,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不能使调解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的东西,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