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何时颁布?答: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签署第八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何时开始生效?答: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答:(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该如何与用人单位协商?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自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第三方”可以是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本单位以外的,双方都信任的人员。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7、劳动者为多人的,能否推举代表人提起仲裁或诉讼? 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8、用人单位有哪些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答: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2、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答:(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9、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何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如何产生?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