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治安调解的条件。《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3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也就是说,首先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其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是以上所规定的8种行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适用的案件必须案情简单,可以当场查明案件事实和前因后果,容易分清责任,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现场调解不会给社会治安造成危害和影响。
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因为医疗费用、物品损失,往往现场一时难以准确分清责任,需要进行相关鉴定或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认定,所以对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的治安案件,通常不适用现场治安调解。
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能够当场履行。现场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现场处警民警提出的,对单方当事人提出现场调解的,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同时必须把握的是,调解内容能够当场全部履行的才能适用现场调解,对调解内容当场履行不了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即使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也不能适用现场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