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原、被告双方所签定的赔偿协议效力的认定上。
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有效,理由是:基于侵权之债的债法特征,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赔偿数额及范围予以约定,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对于协议的效力即应予以认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无效,理由是:当不法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致他人损害以后,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对国家所负的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它不取决于行为人的个人意愿。既然法律已经对赔偿范围及数额作出了明确规定,受害人又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依据侵权所实际造成的损害给受害人以充分的补偿,以衡平双方的利益关系。
侵权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界定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对此,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存在着重于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和偏重于侵权行为所生之责任的观点,其实质都涉及到对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与责任的理解。笔者认为: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即为法律事实,因此,侵权行为作为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实际损害的违法行为,是受人意志支配所进行的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侵权行为发生后,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加害人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亦即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包含以下三个要素:1、主体。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侵权损害赔偿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即双方当事人,他们享有和承担特定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主体是受害人,义务主体是加害人。2、内容。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和加害人承担的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的权利,是受害人一方要求实现赔偿以补偿受侵害所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权利的性质是请求权;加害人的义务是加害人为了满足受害人补偿损失的赔偿请求权而履行赔偿给付的必要性。3、客体。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赔偿,即补偿损害的财产给付。
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一种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其目的是保护受损害的权利和恢复破坏了的社会和法律的秩序,本质上是一种私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