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郭谦军,男,1975年出生,汉族,湖南桂东县人。
本院于2009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艳霞诉被告郭谦军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现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在桂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0月,生育一女郭思婕。婚后夫妻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被告郭谦军为结婚办酒以及小孩子抚养、医疗费等到其亲戚家借款12000元。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二、对以被告郭谦军名义为家庭生活所借的12000元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双方分半承担,各自承担6000元。(此款原告已当场支付给被告,由被告代为偿还)。
三、婚生女郭思婕由被告郭谦军抚养,被告郭谦军自愿一个人承担小孩子的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调解减半收取为100元,原告黄艳霞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