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二)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三)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四)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五)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既然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那么说明双方确实关于离婚这个问题已经撕破脸,协商的情况已经不能够满足双方的基本需求,因此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尽快脱离,但法院关于受理之后什么时候开庭,并没有作出详细的阐述,只是关于案件的审理期限作出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