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晨、王云诉称:刘建华系原告王云丈夫,刘晨父亲。2005年12月份,刘建华与宿迁市旭光煤炭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徐州矿务集团从事地下采煤期间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我们亲属与宿迁市旭光煤炭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议赔偿221500元。赔偿后,经死者亲属协商,刘建华母亲分得55000元,王云分得60000元,刘晨分得89000元,然而刘晨的赔偿款存于被告名下。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经给付2500元,余款未付。原、被告之间关于抚恤金的保管只是口头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返还财产。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刘晨抚恤金86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夏春洲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原告存于被告名下的抚恤金,是基于一份调解协议,被告按照原告王云与其婆母家庭的要求进行保管,这不是被告个人行为。王云与其婆母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在村委会组织下达成的,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的规定,该调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予认定。
第三人王贵云辩称:我儿子刘建华骨灰送到家以后,原告刘云要求先分割赔偿款后办理丧事。在老年丧子的巨大悲痛中,为了家庭稳定,我同意了刘云的要求,在村委会的主持下达成了分割协议,且双方已经履行了协议。原告刘云现已改嫁,将刘晨的抚恤金交其保管会损害刘晨利益。等刘晨满十八周岁后,我同意将余款全部交给刘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当庭陈述、“王云和已故刘建华家庭抚恤金分配的协议”、被告夏春洲保管的存款单等证据证实。
睢宁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云与第三人王贵云因在刘晨抚恤金的使用上互不信任而达成的“抚恤金分配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
原告王云以刘晨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为由要求支取全部抚养费。法院认为,王云提供的姓名为刘欢的睢宁县人民医院彩超图文报告单非刘晨本人姓名,被告夏春洲及第三人均否认刘晨患有心脏病,并称,只要检查出刘晨患有心脏病同意支取全部必要费用,但是原告王云拒绝为刘晨做心脏病检查,故原告要求支取全部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的性质应是监督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协议,而不是原告直接委托被告代为保管刘晨抚恤金的保管合同。原告王云与第三人王贵云订立“抚恤金分配的协议”是基于互相不信任,更是为了保护原告刘晨的合法利益,民法上设立监护制度的立法本义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所承担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职责,仅仅是诸多职责中的重要一项,既是权力更是义务,原告王云与第三人王贵云订立的协议从根本上保证了属于原告刘晨的抚恤金每一分都能真正地用到刘晨身上,能更有效地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而且协议的实际履行并没有妨碍原告王云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因此,在没有新证据证明该协议的履行会损及被监护人利益的前提下,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综合考虑目前原告刘晨的年龄智力状况和原告王云的生活环境等因素,应支持该协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云、刘晨对被告夏春洲、第三人王贵云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云和已故刘建华家庭抚恤金分配的协议”的性质及监护权行使的方式。
本案在讨论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一是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将抚恤金返还给原告。二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前者认为被告夏春洲保管抚恤金是基于原告授权,双方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且原告王云系刘晨的监护人,享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故应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后者认为,抚恤金的权属明确,系刘晨财产。是否支持原告诉请,应看“王云和已故刘建华家庭抚恤金分配的协议”是否损及刘晨利益,有无必要撤销协议。哪种意见是合理合法的,或者更接近于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的立法本意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二、抚恤金保管合同与监护人监护职责是否发生冲突。单单从《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的监护制度内容看,王云作为刘晨的监护人,管理和使用被监护人刘晨的财产理所当然,亦合情合理。《民通意见》第22条似乎为监护人收回监护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对《民通意见》第22条作片面理解,上述已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方式进行了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抚恤金保管合同是监护人与其婆婆达成的分配抚恤金及保管被监护人财产的协议。就监护权行使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发生了争议。就本案而言,抚恤金保管合同是监护人及他人为更好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而达成的部分转让监护职责的协议,亦是为制约监护人王云随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这是基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而派生出来的法律关系,两者间是相辅相成的,并不相冲突。本案中,原告王云未提供证据证明保管人夏春洲有损害被监护人刘晨财产的行为,亦未证明其在订立抚恤金保管合同时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与第三人为被监护人利益而订立的保管合同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应当按约履行,王云作为监护人无权终止合同或收回刘晨的财产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