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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调解书形式确认的物权能否引起物权变动?思维导图

没说出口的安慰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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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调解书形式确认的物权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物权
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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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形式
法院
判决
裁定
房屋
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案例
其它调解案例

甲、乙夫妻共有房产四间,登记在甲名下。2008年1月16日,甲、乙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第二项: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甲名下的四间房产自愿赠与给婚生子丙(当时未成年人)所有。离婚后,甲、乙分别居住两间房屋,共同照顾婚生子,对该房产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2008年5月,甲谎称:手中有两套商品房可以低价出售,并以原有的四间房屋房产证抵押,骗取丁18万元并挥霍一空。2008年8月,甲被司法机关以诈骗罪科以刑罚。后丁又起诉甲民事赔偿,法院判决甲赔偿丁18万元。判决生效,甲逾期未履行义务,丁申请执行,执行局裁定查封了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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