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亮,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0 年 5 月 20 日出生,满族,个体户,现住辽宁省**市广场东路。
委托代理人周**,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区地工小区 11 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温泉办事处弘熙园小区。
二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刚,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2010 年 9 月 11 日 5 时许,李*驾驶冀 BM8118 号、冀BXA69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平青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小二里村加油站时,与赵*林驾驶的头北尾南停放在路东的辽P4240、辽P42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冀 BM8118号、冀 BXA69 挂号车系原告唐山**水泥有限公司所有,辽P42402、辽P4210挂号系被告**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支公司、**支投保了交强险支及商业三者险 (保险金额为,30 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本次事故给原告唐山**水泥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车损105525 元,施救费 2500元,价格鉴定费 3110 元,以上共计11135 元。
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 2000元,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前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 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 30000元,共计 32000 元,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前履行。
(三)被告赔偿原告车损 1300 元,于本调解书下发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 355 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 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