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关证明证件方面,申请人提供了《湖南省桂阳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对小虎形岭的旱土(耕地)作出了确认,但对小虎形岭的非耕地未作确认。被申请人提供了《山林权证》,对小虎形岭的权属作了确认。
从现实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小虎形岭地处花果村下祖山自然村旁,申请人对该山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多,事实比较充分。被申请人则称其自然村习惯在该岭处埋葬已故人员,这是事实。
乡人民政府根据到县国土资源局取得的证据,秉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结合自然地形,为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原则,组织争议双方于2009年5月25日在乡人民政府召开协商调解会议,根据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意见》一点(二项)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调解意见:
(一)小虎形岭属花果村下祖山自然村与大塘村晨岗自然村山林权属争议地,权属未确认之前,任何一方村名都不准在该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予以追究。
(二)小虎形岭各坟墓允许长久保留,由墓主人保护管理到坟墓外围为限,如遇迁坟,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三)将小虎形岭由东南至西北划为两半,挖好界限沟,明确界限,晨岗自然村葬人多的一半由晨岗自然村管理,另一半由下祖山自然村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
如不服本调解意见,可接到被调解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