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在全市推广实施《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行)》(本版简称新规),涉及不少陷入纠纷者的切身利益。那么,新规具体内容是什么?涉及民事、商事纠纷时可以选择不花钱解决问题吗?当事人得到的调解协议还能随便反悔吗?如何确保调解协议书能够得到法院认可的强制执行力?等等问题,都应该是大家关注的。
昨日,本报嘉宾接热线专题是“关注厦门市中院的调解协议新规定”,嘉宾是市中院工作人员崔建华,他为大家详细答疑释惑。本报读者互动虚拟社区“百家村”www.100cun.net同步刊登现场解答相关内容。
本报讯 (记者 卢天娇)厦门市中院出台的《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规定引起各行业协调组织和相关群众的高度关注:昨日嘉宾接热线时间刚开始,就有典当行业协会相关人员来电详细咨询各相关问题。嘉宾说,新规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突破,因为新规使法院工作人员能够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和各行业协调组织的权威性,同时,新规也使得不少群众之间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可以不用花钱就得到法律的认可。
如果你知道近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长速度之高,就一定能够理解新规出台的必要性。嘉宾介绍,去年下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案件30545宗,比上年同期增长67.9%,其中民商事案件数是17053宗,而今年上半年民商事案件达16523宗。嘉宾说,案件数量爆发性的增长确实让法院疲于应付了。
但是另一方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调解性组织,比如政府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基层矛盾纠纷调解部门等,由于其调解效力不具有法律性、没有强制执行力,导致大部分纠纷当事人还是宁愿掏钱到法院打官司。结果,一方面是法院工作人员忙得喘不过气,一方面是这些社会性组织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无法被调动起来。
新规就此而出。记者了解到,我市至少有几十家各种性质的行业协调组织,有的行业协调组织工作人员得知市中院出台的这一新规后,说话的声音都兴奋起来了。他们认为新规意味着法院愿意肯定社会调解组织的权威性和公平性,这样,行业内出现纠纷,大家肯定愿意不花钱由行业协会等部门帮助解决了。
新规规定,非诉讼调解组织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并出具法律文书确认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后,该调解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性。
嘉宾说,该规定意味着,民商事的纠纷当事人要解决问题时,不必首先就到法院花钱打官司,完全可以先到各类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基层人民调解机构等社会调解性组织寻找解决途径,一旦协议达成,只需到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性即可。
对读者最关注的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收费问题,嘉宾说,新规明确规定,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不少读者都觉得中院出台的这一新规非常及时,新规给了社会调解性组织工作人员非常大的权威性。
嘉宾同意这一说法。但是,嘉宾认为,这种权威性是受制约的,因为新规还详细规定了法院不予受理的多种调解协议情形,比如调解协议内容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和无法确认执行时,法院不予受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公序良俗的,法院不予确认等等。
换句话讲,就是当一些素质差、职业道德低劣的调解人员还想在行业内滥竽充数时,其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将不会被确认:这些人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八成都会被法院给驳回来。从某种程度上讲,新规对社会各行业调解人员的素质,将是一个严格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