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即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调解中,合法不单单指实体合法,更重要的是调解程序本身的合法。关于实体方面的合法主要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案外人利益;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关于程序合法主要是调解组织本身及程序要合法,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这就说明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是合法的。其次,在调解中的程序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比如回避制度、当事人权利告知等等。故人民法院在告知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本次调解”后,简易程序的可以这样阐述:“本案由审判员某某主持调解,书记员某某担任调解记录,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采取普通程序的可以这样阐述:“本案由某某担任审判长与某某、某某组成合议庭,某某主持本次调解,书记员某某担任本次调解记录,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可以告知当事人在本次调解中的权利义务。如当事人申请回避,直接可以换员进行。
对于此处的探讨,笔者认为,因为调解并非诉讼必经程序,为解决矛盾,消除当事人的顾虑,申请回避的都需要换员调解。再次,以上程序话语进行完毕后,就可以让原告陈述诉求和理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就案件必须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如离婚案件中,必须举出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证明等。对于原告陈述诉求后,被告无任何意见全部同意的,人民法院还是需要就案件必须的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就需要查明的事情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