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仲裁调解是法治状态下的沟通与交流过程。一方面,调解的方法具有灵活性,既可以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的沟通调解方式,也可以通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力量来借力调解;既可由当事人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由仲裁庭提出调解方案分别征求双方意见,逐步修改完善方案。另一方面,调解的程序具有灵活性。调解可贯穿于整个仲裁过程的始终,它不受程序、阶段的限制。既可以在庭前寻找切入点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向;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引导双方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调解决定;最后,还不要放松庭后调解的时机,尽力促成双方达成庭后调解协议。
人事仲裁调解的宗旨在于通过调解促使争议当事人达成一定的“合意”。仲裁庭本着观察矛盾的细心,讲解政策、说服教育的耐心,为当事人考虑实际问题、排忧解难的诚心,不偏不倚评判是非的公心,努力消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隔阂,化解矛盾,排除纠纷,达成合意。通过调解,既纠正了错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失双方的面子,更不损伤当事人之间多年积累的工作情感,有效防止职工“赢了官司、丢了饭碗”的现象发生。
“调和解决”纠纷是调解的应有之意,仲裁庭主持调解的纠纷,是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达到理想的妥协和让步,寻求双方都满意的解决途径和结果。人事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纠纷往往成因复杂,既有主观上的违约,又有客观的不能,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通过帮助当事人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引导当事人主动认识并承担责任,做出相应的合理让步,充分体现了调解在追求双方“合意”的过程中,将法理和情理融合在一起,最终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谐。
在人事仲裁“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下,调解更能起到将矛盾、纠纷终结在仲裁阶段,避免引起后续司法程序的作用。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对案件的全面了解,进行换位思考,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由被动地接受裁决结果转变为主动参与纠纷解决方案的磋商、研究,各退一步、彼此包容,彼此忍让,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