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邢益强曾提出一个议案,建议规范广东省仲裁机构的管理。刘为民在举报信中直言,这几年广东省仲裁机构非常之混乱,各地仲裁委纷纷以各种形式在异地设立分会、办事处、联络处承揽业务。其中,广州市仲裁委在东莞设立的分会更是无视法律的尊严,在未取得合法登记的情况下,可能用私刻公章对外出具法律文书,闹出了许多让人匪夷所思的司法笑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的规定,东莞地区尚不具备成立仲裁机构的条件。“广州仲裁委东莞分会只是广州仲裁委下设的外派部门,没有单独行使案件裁决的权限。”广东省法制办黄姓负责人直言,东莞分会是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的下设部门,并非独立的仲裁机构;虽经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批准成立,但须在司法机关取得登记证书方能独立开展仲裁业务。广东省司法厅(下称,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电话采访时明确表示,首先,东莞分会不符合我国《仲裁法》及《办法》的相关规定,故司法厅仅作备案,并未对其进行登记。其次,仲裁机构要取得省级以上司法机关的登记证书,凭证书篆刻公章和具备相关条件,对外开展仲裁业务。
7月16日,记者带着疑问以案件当事人身份走访了东莞分会,在实地了解过程中,记者就东莞分会是否可以独立行使仲裁权,在裁决书上面加盖东莞分会的公章是否合法进行了了解。接待记者的同志拿出相关材料告诉记者,东莞分会是广州仲裁委的外派机构,经广东省司法厅备案成立的;他拿出一份《关于东莞地区仲裁机构的说明》解释到,由于东莞目前尚不具备成立仲裁机构,所以东莞分会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共同作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意见》的联席文件,确定东莞分会为东莞地区唯一的仲裁机构的地位,作出的裁决由东莞中院行使有关监督权。最后接待人员信誓旦旦的说,东莞分会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名义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已经有三千多件,让绝对放心他们的合法性。
依据《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设立仲裁委,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由此看来,东莞分会并不具备独立裁决权,是谁赋予了东莞的立裁决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东莞分会联合发文,具不具备法律效应,是否合法。广东省人大代表邢益强称认为,对于仲裁委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既然“法无授权不可为”,那么《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东莞分会未取得合法登记手续,已经涉嫌违法违规该是不是也应该按既定法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