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文所述,仲裁法第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中国仲裁协会的设立。“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于必要性的论证可以中止。
那么,设立之后的仲裁协会干什么?笔者提出,中国仲裁协会应当能够成为中国数以百计的仲裁机构对外的统一代表,是仲裁机构的协调和服务机构,而非中国各个独立的仲裁机构的管理机构。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统一代表,是需要经过授权的,是需要经过组成它的各个会员同意的。
服务还是管理,是仲裁协会设立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服务于全国的仲裁机构,还是对全国的仲裁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无疑将会引起巨大的争议。
笔者所掌握的资料,国际上没有一个国家对仲裁实行行业管理。前面已经提到,中国仲裁协会与其他国家冠名仲裁协会的机构是不同的。例如,瑞士仲裁协会(Swiss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SAA)是非营利性的协会,有超过1000名的会员,会员为从事或对仲裁感兴趣的从业者或学者。瑞士仲裁协会本身不作为管理仲裁程序的机构。而在瑞士境内的六家商会底下的仲裁机构,与瑞士仲裁协会并不存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英国的特许仲裁员协会(CIArb)也是如此,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其旨在提供训练仲裁员的场所,总部在伦敦,会员来自全世界86个国家,约1万名。美国仲裁协会又不同,本身是管理仲裁程序的机构,提供包括仲裁、教育培训、会议推广、出版等服务。
中国有如此众多的仲裁机构,需要的到底是什么?行业管理一词过于笼统,如果将原来可由仲裁机构行使的或者其他部门行使的权力集中到仲裁协会,那叫收权。收权需要有法律依据,那就要修改法律。修改法律需要证明需要进行的修改是先进的。但是,且不说仲裁的独立性和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是不容干预的,单“管理仲裁机构和仲裁行业的机构”这个概念,就足以引起至少笔者对其先进性的担忧。
应当主张和强调的是仲裁协会的服务职能。成立后的仲裁协会,具体做什么事,需要进一步考虑,但至少,对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事项,是可以做的。作为自律性组织,中国仲裁协会依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应当强调,仲裁协会监督的,只是违纪行为,而非对所有行为进行监督,后者会影响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而且也应该强调,仲裁协会所制定的规则,应当有利于促进仲裁机构的发展,不应当是平衡和妥协的规则,否则不利于中国仲裁的发展,不如放手让各个机构自行制定规则,或干脆只制定示范仲裁规则。世界是越来越开放融合的世界,仲裁亦是如此。中国的仲裁机构面对的,不仅是中国国内的仲裁机构的竞争,而且还有来自国际上的仲裁机构的竞争。仲裁服务市场,是不会仁慈到让国内各仲裁机构一致发展到高水平后再与国际仲裁机构进行竞争的。
此外,仲裁协会还可以做一些事,例如:
在需要统一一个声音的时候,以一个声音对外说话。这个声音,当然是经过会员大会共同赋予的权限说出的;
作为全国各仲裁机构的协调部门,组织有关会议,沟通仲裁信息,推广仲裁制度;提供有关仲裁员的教育培训服务,提高仲裁界的整体素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