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某是某工厂工人,在一次意外事故中负伤并住院治疗。用人单位以萧某身体不适应本单位工作为由,做出辞退萧某的决定,并将辞退通知书于4月初送给萧某。由于萧某一直需要住院治疗,未及时提出异议。等萧某两个月后出院找单位,单位仍坚持对他的辞退决定。萧某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委员会却以超过申请仲载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律师点评:
劳 动争议与其他争议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劳动争议与劳动者的生活、企业生产密切样关,一旦发生争议,不仅影响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直接影响劳动者及其 家人的生活,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对劳动争议必须及时处理,及时保护权利受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生产的正常秩序。我国劳 动法规在处理劳动争议上,遵循及时处理的原则;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协商不成,应当及时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如超过仲裁申 请时效,就会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本案中,萧某单位于4月初书面通知辞退萧某,劳动争议此时发生。萧某两个月后去找单位,因协商不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单纯从时间上来看,从发生劳动争议到申请仲裁已超过了
60天 的仲裁时效。但是,萧某之所以在两个月后才去申请仲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在此期间萧某一直住院。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 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因此,萧某未申请仲裁应该属于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委员会应结合萧某的实际情况,对其 仲裁申请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