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③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⑵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
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⑶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⑷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5)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6]1号)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
在本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有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的,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